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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法官为违法者作帮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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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 19:3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致最高人民法院:
  在海南省法院审理李永春案中,法官为违法者作帮凶的事实:
  何月风违法诉讼:
  何月风从未使用过别名,用何月风(曾用名何月凤)进行诉讼。
  起诉讼的何月风(曾用名何月凤)与交警责任认定书不相符。
  用1951年5月20日出生,无身份证,无工作单位,无职业,住址不祥的何月凤医疗费108140.29元,误工费37572元,护理费12113元,交通费1868元,伙食补助费2750元,营养费5806元,残疾赔偿费110008元,鉴定700元,后续治费50000元。共计295142.49元诉赔。
  诉状以税务所职工,索赔误工费37572元(何月风是大丰农场退休职工)。
  何月风(曾用名何月凤)在起诉中称:伤情严重,一审庭上称:生命垂危,法院判决称:伤情严重。何月风举证第3号-③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记录:入院时伤情一情,病人费用清单记录(2011年5月20日入院当晚只打了二支注射用五水头孢唑林钠和一支注射用尖吻腹蛇血凝酶,无任何施救记录)。
  未经交警勘察,擅自叫刘元章(系国家机关在职干部,曾任过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所长),为其违法伪造伤残鉴定委托书,作伤残鉴定索赔110708元伤残金(有否行贿待查)。
  利用医院医护人员为其开具虚假发票,发票号:0008884D,76097.19元。该发票已时过三年的2008年税票,且不加盖住院部印章,海口市地税局已帮查无此发票报税(有否行贿待查)。
  涉案的违法单位和个人
  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大丰派出所明知何月风无曾用名,还为其出具证明有何月凤的曾用名帮她诉讼;
  法院以1951年4月7日生,有身份证号460027195104078223,交警认定的何月风与何月凤举证的1951年5月20日生无身份证的何月凤同属一个人作为认定事实判决。
  法官依据违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伤残鉴定委托单位: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作为认定事实;(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早就不存在该名称)。
  法院根据虚假的医疗发票,号码0008884D判赔;
  法官根据何月风一面之词判赔,伤残鉴定费700元,无有效发票为凭。
  法院根据何月风自称伤情严重,生命垂危,判称伤情严重无事实依据,医院诊断一般伤者,当晚只打了三支小针水,无任何施救记录,第二天才开始大量用药及施救;
  法官明知鉴定意见载“四肢活动良好”,检出左上肢左下肢力IV级,是人为结论,还作为事实根据判赔;
  何月风举证第3号-①记载四肢软组织受伤已治愈,治愈就不存在任何伤残风险,法院还是采信何月风伤残鉴定结论的举证;
  法官明知何月风以何月风(曾用名何月凤)起诉与交警责任认定书姓名不相符,还是以何月风(曾用名何月凤)作为案件主体判决;
  法官明知我在一审庭上指证伤残鉴定委托单位已不存在,是刘元章用他任过司法所长早已撤销的“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截留盖有原公章的公文纸违法出具的委托书”还是以“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出具的委托书作为认定事实判决;
  法官明知何月风举证交通费无一票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决》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估算意,断以交通费600元宜判赔。
  澄迈县金江镇在职干部刘元章(一审原告代理人违法以已经撤消的“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司法所”(刘元章任所长)为何月风出具伤残鉴定委托书,刘元章犯有官员当法官,违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以刑罚论罪。
  澄迈司法局金江司法所所长黄琦为刘元章开脱罪责,伙同鉴定中心为《鉴定意见书》出具笔误说明,并向二审法院举证。其笔误说明,不但不适用《诉讼法》对司法文书的笔误规定,而且有悖常理:一审庭上被我质疑,刘元章(原告代理人)不加说明,一审判决后才向二审举证(注:一审开庭前我找过黄琦,问她该委托书是否你所开具,她一口否认说:单位名称不是我所单位,十年前我经办的案都记住,何况今年5月的,(2011年5月)一审判决后我又去找她,她说案不是她办的,公章是她盖的,当追问刘元章与她是什么关系,她说是上下级关系,下级官员就可以为上级官员的违法犯罪挡风遮雨?
  省检察院和省高院以案件瑕疵和笔误驳回我的抗诉及再审申请,就是为违法者作帮凶,以致何月风如此嚣张,在庭上庭下,法院内外,三番五次地围攻殴打我和爱人,致伤留医无人过问,“暴力是违法行为,不是维权武器”。(见人民日报2014年5月14日锐评文章)。
  法院在执行查封财产时:①、不通知财产共有人;②、不在报上发异议公告。(待到裁定拍卖时才发异议公告)。
  捏造我干活家的事实来佐证裁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性。
  这是一桩何月风利用合法要件,以违法的虚假的事实举证进行虚假诉讼索赔的案件,法官不但不洞察秋毫,还为她的违法行为作帮凶。
  以上是法官在该案的审理中,为违法者作帮凶的桩桩件件事实,令人发旨。正如:新华视点《“手画公章”岂能成为证据?——云南富源农信社赵生权案件追踪》一文所述:“不能根据“手画公章”进行取证。作为司法机关更不能依据不合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进行裁判”。“惩治违法行为必须手段合法,如果用不合法证据认定不合法行为,可能会错上加错”。诚望最高法院为我说句公道话,依据我于2013年11月24日邮去的《案件复议申请书》和2014年5月7日举证事实,法院已定于6月9日拍卖我与爱人的共同财产。请求最高法院保护我爱人的合法财产和我的基本权益。据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定。
  此致
  海南省澄迈县大丰镇华东路57号 李永春
  2014年5月26日
  电话:13876XXXXX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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