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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亲债主的干扰与解脱怎么解决? _ 一位留美华人为瘫痪的母亲致江苏省卫生厅厅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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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留美华人为瘫痪的母亲致江苏省卫生厅厅长的一封公开信      
  
  尊敬的江苏省卫生厅厅长:
  
    我叫陈旭,是美国生物学博士,现在美国工作。为给瘫痪的母亲寻求公平正义,迫不得已,特从美国向厅长写信求助关于调查南京医学会极不公正、恶意袒护责任医生的医疗事故鉴定的事实。
  我母亲单长兰于2008年10月18日到2008年12月20日在江苏省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 (以下简称盐城三院)进行颅内动脉瘤手术治疗。手术医生耿素民(来自北京天坛医院)既没有为我母亲做手术的资格,又不参加规定的手术前讨论。手术后耿素民和助手陈华群(盐城三院神经外科主任)等人明知手术未成功,为掩盖手术失败真相,故意不采用业内常规的血管造影检查手术效果(脑血管造影是最后确定颅内动脉瘤手术成功与否必须的检查方法),还谎称病已治愈,将病人蒙骗出院;盐城三院多处违反卫生行政法规包括违反患者的知情权,手术医师不写手术记录、18天我母亲没有上级医师查房、手术医师耿素民手术后从没有查看过我母亲;更为恶劣的是,在病人由于手术失败而发生生命危险时,手术医生拒不承认手术有问题,甚至在未做例行血管造影检查的情况下,荒谬的说是由于打喷嚏、咳嗽导致的动脉瘤夹子滑脱所致,谎称病已无法救治,让病人随时等待死亡。耿素民等人的不惜牺牲患者生命也要掩盖自身手术失败事实真相的恶劣行为无疑是一种犯罪,就等于是在 “杀人”。若不是我们无奈将我母亲转到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第二次开颅手术救治,我母亲现在早已不在人世了,医方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真相永远也不会知道。虽经积极补救,但由于延误医疗时机和第一次手术造成的伤害,我可怜的母亲,一位68岁的老人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两次进行开颅手术后,最后瘫痪在床。
    另外为继续掩盖他们的错误,盐城三院还伪造患者的医疗病历包括伪造患者家属签名、虚构病历内容、非法添加页码和内容等违法事实。院方也百般的袒护有过错的医生,口头声称医生没错,却不敢出具有效的书面说明。甚至盐城三院院长蛮不讲理的说:“你们去告吧!”。我们无奈向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法院在没有对病历的真伪进行鉴定,就委托了南京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然而鉴定的结论,更令人震惊和愤怒。在我们确凿的证据面前竟然对盐城三院存在的许多以上提到的违反医疗常规、卫生法规等问题,刻意回避鉴定,而且该鉴定刻意忽视多处有利于患方的证据、不以医学原理、科学证据和医疗常规,以完全偏袒医方的态度,做出医生没有任何过错及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
    我对南京医学会的官官相护、严重袒护盐城三院,非常不满。作为一位海外华人,对家乡的一个为百姓服务的政府机构的如此没有公正的态度,非常失望。尽管我们已对如此不公的鉴定不服,已申请江苏省医学会再次鉴定,但由于盐城三院提供的病历不具真实性,江苏省医学会已经中止了再次鉴定。由于南京医学会极不负责任的鉴定对我已经瘫痪的母亲,更是雪上加霜,对我们家属也造成了极大伤害。我没有办法,现从美国向上级领导写信,恳求卫生厅领导在百忙之中,对我信中投诉的事实作一个具体的调查和明确的、公正的答复,还我已瘫痪在床的母亲一个公平正义。
  
  一.事件简要经过
    我母亲单长兰2008年10月25日经脑血管造影确诊颅内动脉瘤入住盐城三院做开颅手术,术后手术医生耿素民和助手陈华群告知:手术顺利成功,在没有做手术后的血管造影复查的情况下,说我母亲的动脉瘤病已经治愈,可以出院回家。我母亲2008年12月10日因脑部再次出血又入住盐城三院。耿素民和陈华群在未做例行血管造影检查,未查明出血原因的情况下,就断言:我母亲的病已经不能再开刀,已无法救治。为尽量挽救母亲的生命,我们于2008年12月15日将母亲转到了江苏省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简称一院)试一试。该院为母亲做例行血管造影检查后发现,我母亲的脑内动脉瘤依然存在,而且大小、位置、形状和术前几乎一模一样。虽经一院于2008年12月17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进行第二次开颅手术,但由于第一次手术失败造成了伤害,以及三院的隐瞒延误了医疗时机,我母亲留下了瘫痪等严重的后遗症。
    事后,我们经咨询国内外动脉瘤专家及查阅医学资料,证明耿素民和陈华群做的第一次手术是不成功的,更令人发指的是他们刻意掩盖手术失败的事实,多处违反医疗常规和卫生法规,欺骗患者家属。后来,我们反复与盐城三院进行交涉,但医生编造理由,院方搪塞患者家属,院长态度强硬,完全没有实事求是解决问题的诚意。我们为讨还公道于2009年2月份将盐城三院起诉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法院接着在没有对病历真伪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就委托南京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令人震惊和愤怒的是,南京医学会在我们确凿的证据面前竟然对盐城三院存在的许多以上提到的违反医疗常规、卫生法规等问题,刻意回避鉴定,并且没有根据的做出医生没有任何过错及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见南京医学会医鉴[2009]038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南京医学会不公正鉴定的具体事实以及恳请厅领导作一个如实的调查和明确的、公正的答复
  
  (一).首先南京医学会刻意遗漏和回避了盐城三院存在的以下9处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卫生法规的鉴定:
    1.手术医师耿素民无为我母亲做手术的资格。按照《江苏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苏卫医〔2002〕51号文)规定:只有主任医师才能单独完成甲类手术,另外高年资副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三年以上)必须在主任医师指导下,开展甲类手术。耿素民作为我母亲的主刀医生(见我母亲的手术记录),于2008年10月25日为我母亲做动脉瘤夹闭这样的甲类手术时(见盐城三院提供的手术审批书), 是一位刚拿到博士学位不久的低年资副主任医师(见耿的副主任医师职称证书,发证日前2005年10月27日(盐城三院提供)),根本不具备为我母亲做手术的资格,这也是导致我母亲手术失败的根本原因之一。
    2. 主刀医师耿素民没有参加必须的手术前讨论。手术医生耿素民和助手陈华群等严重违反了卫生部颁发的《医院工作制度》及江苏省卫生厅编的《病历书写规范》中对手术前讨论的规定要求。在盐城三院提供的手术前讨论记录中:(1)主刀医生耿素民没有参加重要的手术前讨论;(2)手术前讨论没有主持人;(3)手术前讨论没有麻醉医师参加;(4)手术前讨论没有提到关键的动脉瘤夹闭手术步骤;(5)手术前讨论没有提到手术中是否需要用两枚动脉瘤夹以及如何成功夹闭动脉瘤;(6)手术前讨论没有提到动脉瘤夹是否会滑脱,以及怎样防范;(7)手术前讨论没有提到预后估计及手术后观察事项;(8)手术前讨论没有提到,手术中,如果原告的动脉瘤发生破裂,应采取何种措施确保成功夹闭动脉瘤瘤颈。
     综上所述,重大的开颅甲类手术前,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手术前的讨论完全是一个敷衍了事的讨论。这些证据证明手术医生在对患者手术前准备严重不足,把患者的生命当儿戏,是严重的不负责任的行为,这也是手术失败的根本原因之一。
    3.手术医师耿素民在为我母亲做手术时,没有按动脉瘤夹闭手术医疗常规将两枚动脉瘤夹夹在应该夹的动脉瘤颈部位置(见第一次手术后盐城一院的血管造影图),直接导致了手术的完全失败。
    4.手术医师为掩盖手术失败真相,在没有做手术后的血管造影复查的情况下,从而不知动脉瘤是否消失,就谎称患者的动脉瘤病已治愈(见患者的出院记录),将患者蒙骗出院。盐城三院的这一行为(1)违反了江苏省卫生厅制定的动脉瘤的治疗规范:动脉瘤治愈标准的第一条件是动脉瘤消失;(2)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盐城三院的行为是一种极不道德的欺骗、草菅人命的行为,使患者丧失了再一次补救的良机,而且使患者的生命随时处于危险当中。
    5.手术医师耿素民严重违反了卫生部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发〔2002〕190号)中关于手术记录的书写规定(第23条 第13项),既不亲自书写手术记录,又不在手术记录上签名。反映了盐城三院严重不负责任的医风医德,也是对医疗服务合同的严重违约,同时也暴露了手术者耿素民在明知手术失败后,做贼心虚的罪恶心理。
    6.从2008年10月30日到2008年11月16日的18天时间内,患者在重大的开颅手术后没有上级医师的查房(见盐城三院提供的病案249136中第35页到37页病程记录),违反了卫生部一九八二年四月七日颁发的《医院工作制度》第二十六条查房制度规定。盐城三院的这一极不正常的违法反常行为要么是一种对患者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要么是反映出手术医生做贼心虚的罪恶心理。特别是主刀医生耿素民在患者手术以后没有一次查看过患者(患者在被告处手术后共住院约28天)。这难道是正常的吗?试想一想,如果他认为手术成功了,会不查看他的病人,哪怕一次?(耿素民从2008年7月到2008年12月底常住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
    7. “我母亲第二次入院后,发现脑部再次出血的情况下,医方为隐瞒手术失败真相再次没有按照医疗常规安排患者做血管造影检查,查明出血原因,就放弃救治病人”的事实。若不是我们迫不得已将我母亲转到盐城一院进行第二次开颅手术救治,我母亲现在早已不在人世了,医方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真相永远也不会暴露。
    8.盐城三院违反了患者的知情权,没有在术前告知手术医生耿素民没有为患者做动脉瘤夹闭手术的资格;没有告知患者的动脉瘤夹闭手术要用到两枚动脉瘤夹。一般的动脉瘤夹闭手术只用到一枚动脉瘤夹。如果用到两枚动脉瘤夹,这说明患者的动脉瘤比较复杂,成功夹闭动脉瘤难度较大;而且费用也增加了。按照患者的医疗费用清单,每枚动脉瘤夹花费3000元。如果我们知道这种情况,会进一步慎重考虑我母亲是否会在这家医院行这个手术。
    9.盐城三院违反了手术同意书中的约定,没有遵守医疗常规、卫生法规像以上提到的几点。
  
  (二)南京医学会的鉴定中所有的四条分析意见都是完全错误的,没有一点科学依据
    1.南京医学会的鉴定中分析意见的第1条 “患者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动脉瘤诊断明确,医方行动脉瘤夹闭术方案选择正确,并履行了告知义务,术后未复查脑血管造影不违反规范要求。术后未复查脑血管造影不违反规范要求”。这个意见是完全错误的。盐城三院并未履行关键的告知义务(见上面的第8点)。另外,按照教学资料《颅内动脉瘤诊疗常规》,术后应复查脑血管造影。按天坛医院的神经外科专家赵继宗教授著的《颅内动脉瘤》一书,术后应复查脑血管造影,证实动脉瘤是否消失(耿素民,来自于天坛医院,师从著名的王忠诚院士,居然不按天坛医院自己的专家所写的常规为患者诊治,其理由何在?)。此外,美国纽约医院(NewYork-Presbyterian Hospital )的某动脉瘤专家说:在纽约医院,手术中就做血管造影,检查手术效果;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的某神经外科专家说,台湾该医院手术后脑血管造影检查是常规。综上所述,手术后复查脑血管造影在国内外都是常规,南京医学会的这一论断的依据是什么?另外,脑动脉瘤治愈标准是:(1)经治疗后,动脉瘤消失;(2)神经损害症状恢复或稳定,再无脑(蛛网膜下腔)出血;(3)生活基本自理(摘自《临床疾病诊断依据治愈好转标准》一书),可盐城三院在没有给我母亲做术后血管造影,从而不知道动脉瘤是否消失的情况下,不仅口头而且病历告知患者的动脉瘤病已治愈了,这一明显的医疗过失,南京医学会凭什么说“术后未复查脑血管造影却得出了患者的动脉瘤已治愈”不违反规范要求?事实是我母亲的动脉瘤在第一次手术后还在,因再次出血,差点丢了性命。
     2.南京医学会的鉴定中分析意见的第2条 “患者术中发生动脉瘤体破裂,医方成功夹闭止血,术中操作未见违规之处。患者术后肢体活动良好,复查头颅CT未见出血征象。” 按照前面说的动脉瘤治愈标准,这个分析意见有几大疑点:(一).根据第一次手术后的血管造影,我母亲的动脉瘤大小(10.0x6.9x5.8mm ),位置,形状与手术前(大小10.2x5.5x5.5mm)几乎一模一样,而且两枚动脉瘤夹都不在应该夹的瘤颈位置,证明医方做的动脉瘤夹闭手术是一个完全失败的手术。成功的手术的关键步骤是:1.首先开颅暴露动脉瘤,2.以后准确地分离和清楚暴露瘤颈,3.将动脉瘤夹夹在瘤颈的位置,夹在其他地方没有用。4.瘤颈夹闭后应检查动脉瘤夹闭是否完全。根据手术记录描述,医方在手术中只做了第一步,但没有能力完成关键的第2,3及4 步。对这样一个“等于没有做的手术”,作出“术中操作未见违规之处”的判定合理吗?(二).“医方成功夹闭止血” 用语模糊不清,偷换慨念。“成功夹闭止血”与“成功夹闭”是一回事吗?我母亲做的是动脉瘤整体夹闭手术,不是术中瘤体某部位发生破裂出血后的夹闭止血术。医学会故意用张冠李戴的表述,其目的就是为医方开脱责任。另外,医方没有做术后血管造影检查,如何确认“成功夹闭”?CT检查只能知道脑内是否有血,不能看出是否有动脉瘤。脑内不出血,不等于动脉瘤消失了,不等于医生的手术成功了。这是一个最起码的医学常识。
     3. 南京医学会的鉴定中“分析意见”里的第3条“患者出院后再次出血,结合第二次手术记录,考虑为动脉瘤夹闭不全、瘤夹滑脱所致的可能性大…”。如果是由于“动脉瘤夹闭不全”,那么(1)术前手术同意书没有提及动脉瘤夹闭不全,医方违背了患者的知情权;(2)与前面提及的“成功夹闭”自相矛盾;(3)手术后产生的新动脉瘤如何能与术前相似?打喷嚏,咳嗽导致两枚动脉瘤夹滑脱,在医学文献中从来没有报道过。根据文献资料,瘤夹很紧,滑脱的概率微乎其微;而且,在短短的约6周内两枚动脉瘤夹同时滑脱后产生的新动脉瘤不可能与原来的动脉瘤几乎一模一样。血管造影片显示的两枚动脉瘤夹根本都不在应该夹的瘤颈位置。另外,我咨询了5位国内外动脉瘤专家及放射科专家,他们都说:我母亲的术后病情复发根本不可能是由于两枚动脉瘤夹滑脱所致(详见附录)。综上所述,我母亲出院后再次出血是由于动脉瘤夹闭不全、瘤夹滑脱所致的可能性几乎为零。此外,第二次手术记录不支持这一分析意见(详见附录)。请问,这个模棱两可的分析意见的科学依据究竟在哪里?
    4. 南京医学会的鉴定中“分析意见”里的第4条“患者目前偏瘫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请问南京医学会得出这一结论的依据在哪里?我们认为我母亲的偏瘫于盐城三院的诊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主要事实及证明如下:
      盐城三院为我母亲做的动脉瘤夹闭手术是一个完全失败的手术,没有将两枚动脉瘤夹子夹在患者的瘤颈部。一个完全失败的动脉瘤夹闭手术的后果就是,如不进行第二次手术治疗,就是患者等待死亡。因为第一次手术失败,我母亲面临生命危险的前提下,由于盐城三院为隐瞒手术失败,不做常规血管造影检查,不采取积极治疗,我们不得已选择到盐城一院进行第二次手术,才发生偏瘫等后遗症。另外,由于第一次手术失败对患者的大脑造成了严重伤害,增加了第二次手术的难度,才会有偏瘫等后遗症。取出两枚放置错误的动脉瘤夹也增加了手术的风险。取出的过程是一个对脑组织有损伤而又不得不为之的过程,也是导致偏瘫的原因之一。第二次手术记录显示两枚动脉瘤夹与脑部组织粘连紧密。加之,盐城三院医生为隐瞒手术失败真相,延误了治疗时机,导致第二次的手术难度加大,才会有原告后续的偏瘫等并发症。
    所以,第二次手术后我母亲偏瘫的后果是在盐城三院第一次手术失败等一系列的原因下发生的,这两者有本质上的因果关系。
  
  三.本人对南京医学会关于我母亲病案所作出的极不公正的医疗事故鉴定的看法
    南京医学会的这一医疗事故鉴定,完全看不到应有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以及最起码的专业水准。(1)作为一个专业的鉴定机构应该公正,不应偏袒任何一方。可南京医学会的鉴定却以完全偏袒医方的态度做结论,刻意忽视有利于患方的证据,尤其是回避了医方的手术完全失败以及他们掩盖真相,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的基本事实。其袒护医方的真实意图显而易见。(2)作为一个专业的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应该依据客观事实,引用医疗常规,以及提供参考文献和科学理论支持,不应该凭主观臆断。(3)作为一个医疗鉴定权威机构的专业鉴定不应该使用避重就轻、模棱两可的分析用语,这违背了鉴定的科学性及准确性。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在分析意见里不是回避问题,就是含糊其辞,为什么在做出“不是医疗事故”的结论时,却显得毫不含糊、毫不犹豫呢?
    综上所述,南京医学会对于我母亲病案的专业鉴定没有为患者和法院提供一个值得信服的专业结论。其鉴定委员会专家成员没有认真研究病历,相反的,凭主观判断甚至完全偏袒医生的态度,作出结论。众所周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前提,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客观、公平和公正直接关系到医院和患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的维护。尤其患方是弱势群体,与医方有着严重的身份、知识及信息的不对等,因此,医学会的专家鉴定对患者这样一个弱势群体的维权特别重要。像患者这样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本身的身体已经受到了伤害,但是病人及病人家属依然对医疗事故的鉴定寄予厚望,希望专家能给他们一个公正的结论,以帮助他们合法维权。而如此不负责任的的鉴定,不仅与所谓的“医学专家”的头衔完全不相称,加上严重地伤害了患者,白白浪费了患方的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让弱势群体维权难上加难;尤其严重的是该鉴定既损害了医学会的权威和公信力,损害了国家法规的尊严,又打击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构及法规的信任。南京医学会专家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如此袒护医方、损害患方的鉴定与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为“开胸验肺”的悲剧者张海超提供虚假的鉴定不是如出一辙吗?难道其不应该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制裁吗?
    手术失败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耿素民和陈华群明知手术没有完成,反而谎称手术成功,千方百计为隐瞒手术失败真相,把患者的生命当儿戏,其行为是令人愤慨的。在全世界都一样,犯了错误要承认,要改正,违法的人要受到制裁,这样社会才会进步,人间才会有公平正义。像天坛医院的耿素民和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的陈华群这样的医德败坏的庸医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否则他们还会“害人”,天理难容。盐城三院千方百计包庇有过错的医生,法院委托的南京医学会也在袒护医生,使老百姓通过正当途径维权之路异常艰辛。我现在向上级领导写信投诉,请求帮助查清南京医学会偏袒盐城三院违反卫生法规的事实,严惩南京医学会责任人,还我已瘫痪在床的母亲一个公道,以防更多的病患者步入我们的后尘。
  此致,
  
  
  敬礼
  陈旭
  2010年6月10日
  我的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 001-646-266-3758 (美国)
  国内联系电话:13914640297
  
   附录1:本人在收到了医疗事故鉴定报告后,向南京医学会电话质疑几个关键问题。我得到的是信可开河,不承认错误以及敷衍了事的回答。下面是几段通话记录:
  我问:“为什么该鉴定报告回避了几个盐城三院医方的几个明显医疗过错问题的鉴定?”
  南京医学会一工作人员回答我:“专家不需要对患者提出的每个问题都一一回答!”
  我问:“该鉴定为什么用了模棱两可的词语”?
  该工作人员回答:“你如果过于绝对性,反而是不公正的”。
  我问:“这个模棱两可的结论有什么科学依据吗?”
  他说:“国外的结论可能是这样写的(需要依据)”。
  我说:“国家有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律规定的,公平公正,要有科学依据鉴定,这很清楚,不是外国标准。”
  他说:“一定要有什么依据吗?”
  我说:“当然,那要专家干什么?你是专家,没有依据,任何人都可以鉴定。”
  他说:“我们基本上都是这样(不需要科学依据)。”
  由此看来南京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不需要对患方提出的不利于医方问题的一一鉴定 以及鉴定结论不需要科学依据。你们说,这样的鉴定公平、公正吗?这样的鉴定其公信力在哪里?
  
  附录2:本人咨询的国内外动脉瘤专家和放射科专家的观点:(1)美国纽约医院(NewYork-Presbyterian Hospital )的某动脉瘤专家说:如果手术后不肯做血管造影检查,这个手术医生应该知道第一次手术没有成功;在纽约医院,手术中就做血管造影检查看看动脉瘤在夹闭后有没有消失;我母亲的两枚动脉瘤夹子都没有夹在瘤的颈部,瘤夹滑脱不可能;(2)台湾大学医学院附设医院的某神经外科专家说,打喷嚏咳嗽导致的动脉瘤夹子滑脱不可能,两个动脉瘤夹子都不在瘤的颈部以及手术后的动脉瘤大小、形状、位置与手术前相似是手术医生违规的有力证据,在台湾该医院手术后血管造影检查是常规。(3)苏州第一人民医院的某教授说,第一次手术有问题,如果手术成功,动脉瘤应该消失,打喷嚏咳嗽导致的动脉瘤夹子滑脱不可能(让我直接找医院以及让医院写下他们的解释去进行鉴定);(4)江苏省第一人民医院的某神经外科专家说,第一次手术肯定遇到了问题,术后应检查脑血管造影,像我母亲这么大的动脉瘤,动脉瘤夹子滑脱的情况在现有医学病例里还没有发生过;(5)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放射科某专家说,第一次手术医生有问题,两枚动脉瘤夹子同时都滑脱,根本不可能。
  
  附录3:按照我国著名神经外科专家刘承基教授的《脑血管外科学》(刘承基主编,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年)及王忠诚院士的《王忠诚神经外科学》(王忠诚主编,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在做颅内动脉瘤夹闭手术时,首先开颅暴露动脉瘤,以后准确地分离和清楚暴露瘤颈,将动脉瘤夹夹在瘤颈的位置,夹在其他地方没有用。瘤颈夹闭后应检查动脉瘤夹闭是否完全,如果发现瘤颈夹闭不全,需对动脉瘤夹进行更换和调整。盐城三院第一次手术记录显示:“…术中检查发现动脉瘤位于M2段,瘤颈较宽,瘤体形态不规则,向外上方,小心分离瘤颈,分离时瘤体破裂出血,用临时阻断夹临时阻断中动脉,以动脉瘤夹两枚夹闭动脉瘤,临时阻断约9分钟夹闭后,以生理盐水反复冲洗,硬膜外置引流管一根,术后去ICU…”。
  
  附录4: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的第二次手术记录显示:“……游离原动脉瘤夹,其与周围脑组织及血管粘连紧,分离过程中见大脑中动脉瘤,位于M1M2分叉处,瘤颈基底较宽,原动脉瘤夹未位于基地(滑脱?)。多方向分离原动脉瘤夹后取出两枚动脉瘤夹。挑选一枚较长动脉瘤夹于动脉瘤基底夹闭动脉瘤,将夹闭动脉翻转检测夹闭是否充分及有无误夹。检测完毕后剖开动脉瘤未见出血,证实夹闭充分。…”
  
  附录5:颅内动脉瘤诊疗常规:手术后均应复查脑血管造影 http://www.shouxi.net/html/instruct/20071227023345202_82158.html
  《颅内动脉瘤》(赵继宗主编,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1年)手术后均应复查脑血管造影
  
  附录6:<<临床疾病诊断依据治愈好转标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编,人民军医出版社,孙传兴主编,第二版,2002年)脑动脉瘤治愈标准是:(1)经治疗后,动脉瘤消失;(2)神经损害症状恢复或稳定,再无脑(蛛网膜下腔)出血;(3)生活基本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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